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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康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