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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太春与被告金耀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太春,金耀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周太春,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生,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耀青,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住蒙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太春诉被告金耀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太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张海洋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