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法竹、李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竹,李玉婷,刘可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法竹,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玉婷,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刘可佺,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李法竹与李玉婷、刘可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70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1243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