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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为与赵德伟、孙红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赵德伟,孙红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校长:包华乐。被告:赵德伟,男。被告:孙红梅,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忠伟,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为与被告赵德伟、孙红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幼儿园校长包华乐、被告孙红梅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诉称:我系符合国家规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私立幼儿园,建园至今已有15年,多年来广受好评。二被告之女赵紫彤于2014年7月31日到我处入园。2014年9月1日放学后,被告按时将赵紫彤接回家,当天在原告处并无任何异常。自同年9月2日至同年9月4日赵紫彤并未上学。2014年9月3日我令教师打电话询问被告其女未上学理由。被告称其女感冒发烧,并告知隔天送。2014年9月5日午间,被告突然找我哭诉其女因“发烧”“排不出尿”“有阴影”在三院接受治疗,但查不出病因,怀疑是肿瘤,并向我询问其女9月1日在园有无异常,是否是外因引起的疾病,希望能从我处找到新的病情切入点。虽然被告是在赵紫彤离园多日后对我进行不合理的怀疑,但我同情赵紫彤的遭遇,依然积极配合被告进行调查询问,可以确定赵紫彤在园期间一切正常。被告因不满此结论,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妄下定论称赵紫彤病因是我造成并向教育局等各相关部门举报。之后我积极配合教育局等各相关部门再次调查情况,经查实赵紫彤之病无证据证明系我造成。根据赵紫彤的病历报告,我多次向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咨询,“尿潴留”多种原因均可引发,“腰髀椎隐裂”系摔伤所致更是没有根据。后经教育局及当地公安机关协调未果。因我未满足被告无理要求,被告开始恶意在我本村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对我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被告多次拿高音喇叭叫嚣、辱骂校长家人及员工,导致我的员工家人反对其继续在我处工作。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不时坐地、躺于我的正门,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贸然闯入,妨碍我正常经营秩序。原告负责人的母亲为了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阻止被告用扩音喇叭喊骂,被被告打伤,现因外伤和精神刺激心脏出现问题住院尚未出院。被告怂恿幼儿家长退园,情节十分恶劣,直接和间接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虚构事实、恶意中伤,企图误导大众,对我的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影响。为保护我自身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的名誉权行为,立即撕毁张贴在徐家屯村各处诋毁我名誉安权的《致广大村民和家长的一封信》对我赔礼道歉,并在徐家屯村各处张贴道歉书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德伟辩称:原告起诉所列事实与我无关,我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将我列为本案被告属于诉讼错误。被告孙红梅辩称:我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我因为女儿在幼儿园上学期间摔伤的事情找原告理论属正常的维权行为,故原告诉讼无理,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之女赵紫彤是原告幼儿园的学生。2014年9月初,二被告认为赵紫彤在原告处摔伤造成赵紫彤“尿潴留、膀胱肿物”,在与原告协商未果后,被告孙红梅到原告处吵闹,并在多处张贴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的《致广大村民及家长的一封信》,内容为:“我叫孙红梅,我的女儿赵紫桐在徐家村曙光中心幼儿园上小班,现将本月1日,我女儿在园内摔伤一事的真相向大家告之。9月1日中午,幼儿园午睡时间,我女儿从上铺跌落地下,当时看护的老师严重失职,二名老师都睡着了,孩子的哭声惊醒了老师,老师自知要承担责任哄孩子说:“不要把此事告诉家长。”晚上接孩子,老师和幼儿园都没向我告之。当晚孩子发烧次日排不出尿来哭叫不停。我感到事态严重送到三院诊治。期间经询问孩子,孩子说在幼儿园上铺摔在地上,同班的小孩也主动找到我告诉我一切。孩子在三院诊断未果后转到沈阳盛京医院诊断为座骨骨裂,是由高处摔伤所致的严重后果。事情发生后,包连旭、张世贤不但没有安慰我,反而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真相,并把目击小孩一个人关在屋子里二个小时录假口供,逼迫孩子说没看见,让老师统一口径不承认事实丧尽天良。幼儿园怕事情败露,找人说情说给我拿3500元钱不要声张,我为了揭露真相没有同意,这样的黑心幼儿园还有谁能相信,还有什么信誉可言。在2年前,有个叫刘华文也从上铺摔下来,胳膊骨折严重变形终身残疾。我们把孩子送到幼儿园交给老师,幼儿园和老师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而在园内发生的一切事情,都由幼儿园承担,我们为孩子治病花了7000元,他们百般抵赖歪曲事情,制造假象不承担责任。请问包连旭、张世贤你们良心何在?他们还有人性吗?张世贤也是母亲她难道不理解做母亲的心情吗?我找到他们后张世贤还骂我的女儿说“怎么不一下子摔死。”他还配做一个母亲和一个幼儿园园长吗?这就是他的道德品质和素质。她还有什么颜面面对孩子和家长?还有什么资格开幼儿园?这就是一个没人性的黑心幼儿园。各位家长无奈之下我只好奉劝各位家长,为了你们的孩子健康成长要明辨是非,我真的不希望我孩子的悲剧在你们孩子身上发生,到那时真是欲哭无泪,像这种毫无人性的幼儿园及老师怎么让家长放心呢?到时候发生什么意外,真是悔之晚矣啊。各位家长醒醒吧。”包连旭系原告校长包华乐之父、张世贤系原告校长包华乐之母。上述事实及证据,经过当庭的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本院审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二被告认为赵紫彤在原告处摔伤造成赵紫彤“尿潴留、膀胱肿物”,故被告孙红梅所采取的行为属于维权行为,但被告孙红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紫彤在原告幼儿园摔伤及所患“尿潴留、膀胱肿物”系摔伤所致,被告孙红梅应当预见其多次到原告处吵闹并在多处张贴《致广大村民及家长的一封信》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后果,但其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孙红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及恢复名誉,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孙红梅立即撕毁张贴在徐家屯村各处诋毁原告名誉权的《致广大村民和家长的一封信》,因在开庭时原告不清楚《致广大村民和家长的一封信》是否让仍处于张贴状态,且本院判令被告孙红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及恢复名誉足以消除《致广大村民和家长的一封信》的影响,故对于原告的此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德伟承担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德伟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红梅停止对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名誉权侵害;二、被告孙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过后10日内在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徐家屯村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正门张贴道歉声明(内容须先经本院审查);三、驳回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中心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孙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延庆代理审判员  付娇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