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丙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丙锐,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丙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珍珠泉路。法定代表人章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衍明,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丙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杜丙锐以已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丙锐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丙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杜丙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庆忠审判员 吕 东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