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力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48号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平,居民。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643.02元以及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欠缴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某某国际社区商住楼B2-1003室(建筑面积为72.86平方米)的业主。2008年4月22日,原告(乙方)与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委托服务期限、物业服务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委托服务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本合同自然终止;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8层至16层(不含16层)0.4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入伙之日起向乙方预先交纳一年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要求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金额1‰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至2013年4月30日止。本案纠纷诉至本院前,原告曾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催讨物业服务费。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至今未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力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643元及滞纳金(其中2010年物业服务费1092.9元的滞纳金自2010年1月1日起、2011年物业服务费1092.9元的滞纳金自2011年1月1日起、2012年物业服务费1092.9元的滞纳金自2012年1月1日起、2013年物业服务费364.3元的滞纳金自2013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王力平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承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