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岐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武志浩,陕西省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新科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人民陪审员  李虎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