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