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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程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三店镇。委托代理人李森,项城市李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三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