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申兰与虞冠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申兰,虞冠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郑申兰。被告虞冠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申兰与被告虞冠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申兰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申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