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阳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银贵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芬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阳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自诉人杨朝芬,女,汉族,1960年10月19日生,居民。自诉人杨朝芬以被告人王银贵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朝芬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银贵的自诉请求。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朝芬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朝芬撤诉。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