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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兰执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岭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庆臣、刘善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赵庆臣,刘善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兰执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岭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曹光伟,主任。被执行人赵庆臣。被执行人刘善纪,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兰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庆臣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