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14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行长。被告刘军解,男,汉族,农民,住浚县黎阳镇水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军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告刘军解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路 畅审 判 员 刘希普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