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某杰、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林某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杰,林某伟,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杰,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伟,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波,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0月4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汕,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和,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春,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羁押,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杰、林某伟、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杰、林某伟、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杰找到被告人林某汕商议租用被告人林某汕位于揭西县凤江镇东丰村委口园村的住宅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汕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林某杰、杨某波、林某伟伙同林某林、杨某平、杨某斌(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以及绰号叫“老牛”、“猴子”、“东洪”、“阿矮”、“彬弟”、“猪弟”、“阿南”、“老笆”(以上八人真实姓名不知,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林某汕的住宅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吴某春在赌场洗牌。该赌场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3日在被告人林某汕的住宅开设。后杨某平找到被告人林某和商议租用被告人林某和位于揭西县凤江镇东丰村委新湖村的住宅开设赌场,在被告人林某和表示同意后,该赌场又于2014年9月24日被搬迁至被告人林某和的住宅。经查,该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参赌人数约二十多人。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杰和杨某波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3日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杰、林某伟、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工具照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杰、杨某波的到案经过,揭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西县罚没缴款通知书,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人林某芬、侯某娟、林某旋的证言,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出具的K4452227000002014100019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对被告人林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刑罚;对被告人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杰、林某伟、杨某波、林某汕、林某和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春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受雇在赌场帮忙,属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杰、杨某波、林某伟、林某汕、林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按照犯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杰、杨某波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伟、林某汕、林某和、吴某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剩余人民币17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林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三、被告人杨某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剩余人民币15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四、被告人林某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剩余人民币15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五、被告人林某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剩余人民币16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六、被告人吴某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萍代理审判员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