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章明锯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明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28号罪犯章明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章明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67179.8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6.2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明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31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