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诉齐春伟、郑钰、刘海、吴苗苗、陈作山、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陈佩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婧,该行职员。被告:齐春伟,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被告:郑钰,女,汉族被告:刘海,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甘泉镇。被告:吴苗苗,女,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耿庄镇。被告:陈作山,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被告:周云,女,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耿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诉被告齐春伟、郑钰、刘海、吴苗苗、陈作山、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对被告齐春伟、郑钰、刘海、吴苗苗、陈作山、周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7156.38元减至1万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7156.3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79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929元,故总计应退还954元)审 判 长 周海龙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人民陪审员 翁凤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