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45041543-0。法定代表人彭晓刚,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重庆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9620-6。法定代表人向小波,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召胜,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