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薛成华与朱弘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华,朱弘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40号申请人薛成华,男,生于1963年8月17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朱弘伍,男,生于1980年3月2日,藏族,住平武县。本院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薛成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的银行存款37743.75元的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9000元的冻结,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的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薛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的银行存款10350.39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鲁小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的银行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