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字第1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宋晓玲与李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玲,李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字第1678-2号申请执行人宋晓玲,无业。被执行人李玉坤,无业。申请执行人宋晓玲因与被执行人李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泉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玉坤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办事处王新庄村x组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本院委托徐州市苏北惠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评估价为1193000万元。后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保留价为1193000元,因无人报名流拍;第二次保留价为954400元,亦无人报名流拍;第三次保留价为763520元,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雅慧以875520元价格竞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玉坤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办事处王新庄村x组的房产所有权过户至竞买人王雅慧(身份证号码××)名下。二、竞买人王雅慧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