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苏平与马苏平、马生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苏平,马生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45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厉佳龙,系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马苏平。被告马生荣。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苏平、马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