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木才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木才,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李洪村***号。2014年10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木才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木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上午,被害人戴某某骑摩托车至金溪县双塘镇农贸市场旁边,一名自称姓方的深圳男子(身份未查实)过来问他“狮城”怎么走,戴某某说不知道。这时又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过来自称姓吴(身份未查实)说知道“狮城”怎么走。方某就叫戴某某和吴某一起带路,说要到“狮城”找刘医师买牛黄、蛇胆药材,并承诺给每人100元带路费。吴某听后称和刘医师很熟,还跟刘医师的女婿一起当过兵。后吴某骑摩托车载戴某某和方某至金溪县双塘镇狮城村路口,吴某借故带方某去见刘医师不方便,方某便在路口亭子等,吴某骑摩托车载戴某某去村里。在进村的水泥路上,见到被告人李木才,吴某跟他打招呼,李木才自称姓陈,是刘医师的女婿,其岳父刘医师不在家。吴姓男子告知来意后,李木才答应出售2000个药丸给方某,但他不和方某见面。后由吴某骑车带戴某某来回传达,最终方某和李木才谈好,方某先拿5万元给李木才做押金,李木才拿500个药丸给方某验看。方某称没带足购买药材的现金,没看到药就去县城转款又会被公司说挪用公款,于是提出叫吴某和戴某某垫付,并且承诺给每人700元辛苦费。被害人戴某某便坐吴某摩托车到双塘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己账户内取出20000元现金交给李木才,见吴某身上的钱不够,又从身上拿了400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木才。之后被告人李木才以先把钱打到账户里回来再开收据为由,坐吴某的摩托车离开。戴某某等了很久没见两人回来,到亭子那又没看到方某,才发觉自己被骗,于是便搭车到金溪县城公安局报案。就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木才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法医物证鉴定书、取款凭单、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木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系宣判后发现漏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木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上午,被害人戴某某骑摩托车至金溪县双塘镇农贸市场旁边,一名自称姓方的深圳男子(身份未查实)过来问他“狮城”怎么走,戴某某说不知道。这时又一名骑摩托车自称姓吴的男子(身份未查实)过来说知道“狮城”怎么走。方某就叫戴某某和吴某一起带路,说要到“狮城”找刘医师买牛黄、蛇胆药材,并承诺给每人100元带路费。吴某听后称和刘医师很熟,还跟刘医师的女婿一起当过兵。后吴某骑摩托车载戴某某和方某至金溪县双塘镇狮城村路口,吴某借故带方某去见刘医师不方便,方某便在路口亭子等候,吴某骑摩托车载戴某某去村里。进到村里两人见到被告人李木才,吴某跟他打招呼,李木才自称姓陈,是刘医师的女婿,其岳父刘医师不在家。吴某告知来意后,李木才答应出售2000个药丸给方某,但他不和方某见面。后由吴某骑车带戴某某来回传达,最终方某和李木才谈好,方某先拿5万元给李木才做押金,李木才拿500个药丸给方某验看。方某称没带足购买药材的现金,没看到药就去县城转款又会被公司说挪用公款,于是提出叫吴某和戴某某垫付,并且承诺给每人700元辛苦费。戴某某便坐吴某摩托车到双塘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己账户内取出20000元现金,吴某拿了一个装着钱的白色塑料袋,两人回到狮城村里将钱交给李木才,吴某身上的钱不够,戴某某又从身上拿了400元现金给李木才。之后李木才以先把钱打到账户里回来再开收据为由,坐吴某的摩托车离开。戴某某等了很久没见两人回来,到亭子处又没看到方某,才发觉自己被骗,于是便搭车到金溪县城公安局报案。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木才因涉嫌诈骗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木才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木才刑罚尚未执行完毕。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李木才赔偿了被害人戴某某20400元,被害人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木才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木才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金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取款凭单、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14)婺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收条、申请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木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木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木才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木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李木才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木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禄山人民陪审员 双丽霞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