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慧然与原审被告王雪飞、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张慧然,王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克勤。委托代理人:宋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然。委托代理人:王威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飞。原审原告张慧然与原审被告王雪飞、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宇、被上诉人张慧然及委托代理人王威力、被上诉人王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然一审诉称:2014年5月31日9时50分许,被告王雪飞驾驶辽xxxx**小型车,在锦葫路圣奇达汽车服务中心倒车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四轮定位仪传感器发生刮碰,造成车辆与四轮定位仪传感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雪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雪飞一审辩称:我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理赔的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通事故是在修配厂形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雪飞系肇事车辆的车主。2014年5月31日9时50分,王雪飞驾驶辽xxxx**小型轿车到张慧然经营的圣奇达汽车服务中心检查车辆,检查完毕后,由于王雪飞着急要走,操作不当,将张慧然的四轮定位仪传感器撞坏三个。该起事故经葫芦岛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雪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慧然受损的四轮定位仪传感器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葫芦岛鸿翔资产与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做出葫鸿翔评鉴(2015)002号报告书,结论为四轮定位仪传感器单个价值为20000元。庭审中,张慧然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雪飞赔偿损失60000元。王雪飞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认为:张慧然、王雪飞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双方对于该认定无异议,该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王雪飞系车辆所有人,因此王雪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雪飞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对于张慧然的经济损失60000元,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5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辩解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慧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雪飞驾驶的车辆到张慧然的服务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在王雪飞要离开时,由于其操作不当,将张慧然的四轮定位仪传感器撞坏,此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件,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张慧然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58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邮递费6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王雪飞承担。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王雪飞是在车辆检测养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慧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慧然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雪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王雪飞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雪飞二审答辩称:我在修配厂检查底盘,检查结束后,我自己把车提出去,由于挂错档位,造成事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前提是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雪飞驾驶车辆将张慧然所有的四轮定位仪传感器撞坏,造成了张慧然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雪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王雪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已认定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此事故发生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霄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