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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志军、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李志军,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洪伟,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军、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嘉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51319.5元。二、如二被执行人帐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朋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