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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卫与昊华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提取扣留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吴忠市昊华商贸有限公司,伍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昊华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华云,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353万元,执行费145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忠市昊华商贸有限公司在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0000元及其他费用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吴忠市昊华商贸有限公司在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