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洪磊与周光存、周光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磊,周光存,周光涛,庄英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磊,居民。被执行人周光存,居民。被执行人周光涛,居民。被执行人庄英黎,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洪磊与被执行人周光存、周光涛、庄英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磊与被执行人周光存、周光涛、庄英黎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