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陈保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民,陈保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学民。委托代理人:王丽萍,莱芜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102116982。被告:陈保勤。委托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0311507117。原告张学民与被告陈保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保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张学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亓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