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胜利、户彩云、李艳军、李随战、和胜军、张瑞勋、裴小五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胜利,户彩云,李艳军,李随战,和胜军,张瑞勋,裴小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32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许平均,主任。被告杨胜利,男,39岁。被告户彩云,女,35岁。被告李艳军,男,43岁。被告李随战,男,41岁。被告和胜军,男,38岁。被告张瑞勋,男,41岁。被告裴小五,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胜利、户彩云、李艳军、李随战、和胜军、张瑞勋、裴小五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即170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