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滨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禄中申请执行杨增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禄中,杨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卫滨法执字第180-1号申请人:江禄中,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新乡市牧野区。被申请人:杨增江,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新乡市卫滨区江禄中申请执行杨增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禄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增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江禄中申请,我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增江位于新乡市铁西新村梅8号楼1单元-01·01层南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2186**号)的房产。因无人竞拍造成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增江位于新乡市铁西新村梅8号楼1单元-01·01层南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2186**号)的房屋作价1090314元,交付申请人江禄中抵偿。二、申请人江禄中应持本裁定书到新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