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尹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尹某,男。被告:仝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