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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王某某,女,38岁。被告朱某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孟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