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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济宁北湖区许庄街道李王庄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村委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王振莱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