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金柱、石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金柱,石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金柱。被执行人石建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唐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金柱、石建民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金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存款20000元至唐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