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史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史某。被告耿某。原告史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由于两人之间缺乏了解,我对被告的生活习惯及个人品行了解太少,所以婚后发现两人性格极为不合,隔三差五吵架、打架,致感情完全破裂,我曾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两人继续生活,可是没有感情的夫妻是无法生活下去的,两人近来比以前吵架、打架次数更加频繁,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双方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3、魏县人民法院(2014)魏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1月8日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9月24日典礼同居,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于2014年农历8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做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并于2014年农历8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严重伤害了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并按撤诉处理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且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对该婚姻持放任态度,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振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