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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柱诉被告罗金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柱,罗金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罗柱,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罗金洪,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柱诉被告罗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罗柱负担。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