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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蓝方龙与人阳春市云雾二级水电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方龙,阳春市云雾二级水电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方龙,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双滘镇。委托代理人:刘连秀,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双滘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市云雾二级水电站。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圭岗镇。负责人:李业昌,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连清耀,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上诉人蓝方龙因与被上诉人阳春市云雾二级水电站(以下简称云雾电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蓝方龙2014年8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云雾电站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云雾电站支付蓝方龙自2013年4月份起至裁判生效时止的工资。主要事实和理由:蓝方龙是云雾电站的职工。2006年4月24日,蓝方龙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至2013年2月6日出院。2013年3月7日,蓝方龙经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后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蓝方龙为七级伤残。因蓝方龙伤势严重,住院治疗时间长,出院后病情反复,身体虚弱,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一定的时间恢复、锻炼,还不定期到医院复查,仍无法正常上班,同时申请重新鉴定也需要在时间上给予配合。因此,蓝方龙向云雾电站作了说明,但云雾电站不顾蓝方龙的身体情况,强迫蓝方龙上班。2014年2月13日,云雾电站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以蓝方龙“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蓝方龙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云雾电站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另外,蓝方龙在递交请假申请未获批准后缺勤,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情有可原。云雾电站认为蓝方龙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显属夸大其词。云雾电站答辩称:一、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根据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批复》,明确答复了蓝方龙停工留薪期24个月,蓝方龙的停工留薪期至2008年4月23日。阳春市人民医院于2013年2月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蓝方龙出院后休息1个月。所以蓝方龙应在2013年3月7日回单位上班。2013年3月22日,云雾电站书面通知蓝方龙回云雾电站上班,蓝方龙收到上班通知后,于2013年3月23日向云雾电站提出申请继续休假,2013年3月29日,云雾电站明确答复蓝方龙不能继续休假,务必按通知要求回云雾电站上班。2013年6月13日,蓝方龙的DR诊断报告单:“骨盆未见骨质异常”证明其身体也符合上班条件,但蓝方龙拒绝回云雾电站上班。二、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无论从停工留薪期结束,或从第三次诊断证明休息期结束,还是从云雾电站通知蓝方龙回上班的时间来看,蓝方龙拒绝回上班的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云雾电站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旷工天数连续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本单位有权报呈水电局批准给予除名处理”。三、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云雾电站于2014年1月8日将解除蓝方龙劳动合同的事由向水务局请示,2014年2月10日,水务局工会批复同意云雾电站按程序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云雾电站收到批复后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四、云雾电站支付蓝方龙从2013年4月起至解除蓝方龙劳动合同时止11个月的工资8888元,应扣除云雾电站从2013年4月起至2014年2月代蓝方龙支付的社保费2058元(个人应缴部分),云雾电站还应支付蓝方龙工资6830元。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蓝方龙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蓝方龙于1993年11月18日被招入云雾电站工作,工种为电工。199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止,合同期限为5年,并参加了社会保险。2006年4月24日,蓝方龙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被送到阳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6月23日出院,住院61天。2009年10月9日,蓝方龙第二次到阳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2月8日出院,住院61天。2012年4月19日,蓝方龙第三次到阳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2月6日出院,住院295天。蓝方龙三次住院共417天,三次住院的医疗费均由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阳春分局报销。2008年12月8日,阳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春劳社工认字(2008)1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蓝方龙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的“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为工伤。2010年7月18日,云雾电站书面通知蓝方龙回单位上班,内容为:“鉴于蓝方龙去年出院至今在家休假时间已有数月,结合蓝方龙当前可以正常行走、正常驾驶摩托车的实际,现要求蓝方龙2010年8月1日回单位接受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否则单位将按有关规定扣除蓝方龙多休假时间(多休假假期时间=实际休假时间-批准的工伤停工留薪假期)的工资及福利”。2011年8月15日下午,由阳江市人社局、阳春市人社局、阳春市水务局、云雾电站及蓝方龙参加的处理蓝方龙工伤有关问题的协调会。2011年8月19日,由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职工蓝方龙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为:“一、蓝方龙目前伤残情况和阳春市人民医院2011年7月8日提供‘蓝方龙,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DR显示:股骨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但骨折线仍较明显,所以暂不考虑拆除股骨内固定物,此证。’的有关医疗诊断证明,对于这种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同意蓝方龙工伤治疗到2011年11月16日,11月16日由云雾电站负责人和蓝方龙一起到阳春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确诊是否可行拆除股骨固定物手术。若阳春市人民医院做出蓝方龙可行手术诊断,马上做手术治疗,待手术治疗后及时向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劳动能力评残等级后,抓紧时间到阳春市社保分局办理治疗费和工伤等级的待遇支付有关手续。二、蓝方龙在2011年8月16日至11月16日期间,暂停工作,进行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2011年8月16日至11月16日期间,蓝方龙不得从事体力工作,一经发现,取消工资福利待遇。三、云雾电站与蓝方龙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识大体,顾大局,相互体谅,密切合作,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共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处理好蓝方龙有关工伤待遇。”2013年3月7日,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阳劳能伤鉴(2013)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通知书》,评定蓝方龙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24个月。蓝方龙不服该鉴定结果,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粤劳鉴再字(2013)0440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蓝方龙伤残等级为七级。2013年6月20日,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批复》,明确答复了蓝方龙停工留薪期24个月,从受伤之日起(即2006年4月24日)计算。2013年3月22日,云雾电站书面通知蓝方龙回单位上班,通知内容为:“蓝方龙于2006年4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经阳春市人民医院第二次手术治疗,现已医疗终结。蓝方龙于2013年2月6日已办理出院手续,云雾电站根据阳春市人民医院医生的建议,已批准蓝方龙休假一个月(2013年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但蓝方龙休假期满后仍未回到单位上班,到通知之日止,蓝方龙已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15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现通知蓝方龙于2013年3月25日回单位上班,逾期作旷工处理,责任自负。”2013年3月23日,蓝方龙收到云雾电站的通知,并向云雾电站申请,申请内容为:“云雾电站及领导负责人,通知已收到,亦知医疗终结,但评残没有评定,从2月21日云雾电站领导李茂国陪同蓝方龙夫妻俩到阳江劳动局评残初评,3月7日妻子陪同蓝方龙到阳江劳动局作第二次评定,妻子3月20日到阳江劳动局领评定结论,蓝方龙不服评定结论还要妻子陪同到省劳动厅复议,在此特向云雾二级电站及领导负责人申请,从3月6日至到省劳动厅复评,评定结果后,才决定上班问题。”2013年3月29日,云雾电站书面答复蓝方龙,内容为:“一、医生对蓝方龙的休养建议止于2013年3月6日,之后医生对蓝方龙不作任何的休养建议,由此可见蓝方龙的身体状况完全可达回单位上班的条件。二、依照阳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3月7日对蓝方龙作出的伤残评定为九级。由此可见,蓝方龙完全可具备回单位上班的条件。根据以上所述,云雾电站已经通过口头、书面、挂号信等形式通知蓝方龙于2013年3月25日回单位上班。至于蓝方龙不服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而要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复评一事,完全是蓝方龙个人的权利,单位不会作任何的干涉,但蓝方龙的上班问题与申请复评是两回事。因为复评时间长短难于估计,蓝方龙完全可以利用正常假期或向电站请假去申请复评。云雾电站不同意蓝方龙提出等省复评出结果之后再回单位上班的申请,请蓝方龙务必按通知要求回电站上班。否则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2014年1月8日,云雾电站向阳春市水务局提交《关于解除蓝方龙劳动合同的请示》,内容为:“云雾电站职工蓝方龙在2006年4月24日发生工伤,断断续续住院治疗,于2013年2月6日出院。根据阳春市人民医院2013年2月6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阳江人社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回复规定,蓝方龙应在2013年3月6日回单位上班。3月22日书面通知其本人回单位上班,但至今依然拒绝回站上班,连续(累计)旷工已超过达11天。根据《阳春市云雾二级水电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项第一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站认为蓝方龙连续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我站管理规定,拟以‘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10日,阳春市水务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蓝方龙同志劳动合同的答复》,内容为:“你站报来《关于解除蓝方龙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查阅你站的运行日志等资料,你站职工蓝方龙同志自2013年3月6日医疗终结后至今未回单位上班,已连续旷工11个多月,违反了你站《云雾电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项第一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站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解除蓝方龙同志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13日,云雾电站提出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根据阳春市人民医院2013年2月6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第三条‘建议全休一个月’,具备回单位上班条件,经云雾电站理事会研究,在2013年3月22日书面通知蓝方龙回单位上班。蓝方龙于2013年3月23日向单位提出申请,对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评定不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待复评结果后才决定上班。电站理事会认为复评与回单位上班是两回事,不能以复评为理由拒绝回单位上班,并于2013年3月29日对蓝方龙的申请作出了明确答复,但蓝方龙对本站答复置之不理,仍拒绝回单位报到上班。虽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已经作出了伤残等级评定后,蓝方龙仍然到目前为止未回单位报到上班。经云雾电站理事会研究,蓝方龙自2013年4月2日收到答复后仍拒绝回单位报到上班,属于连续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云雾电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项第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与蓝方龙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2月13日生效,云雾电站将在本通知生效后15日内为蓝方龙的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停保转移手续。”蓝方龙不服云雾电站解除其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29日向阳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撤销云雾电站《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二、云雾电站支付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裁判生效时止的工资。2014年7月11日,仲裁委作出春劳人仲案字(2014)21号仲裁裁决:一、云雾电站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二、云雾电站应支付蓝方龙11个月工资8888元;三、驳回蓝方龙的其他仲裁请求。蓝方龙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4年8月29日起诉。另查明:云雾电站制定有《云雾电站管理规定》,其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凡是旷工1天扣两天工资,旷工天数连续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本单位有权报呈水电局批准给予除名处理。”云雾电站提供蓝方龙从2012年4月起至2013年3月止的每月工资,其中:2012年4月851元、5月978元、6月1337元、7月1382元、8月1438元、9月1599元、10月1023元、11月515元、12月515元、2013年1月3006元、2月3174元、3月2983元、2012年度电度奖金11422元,合共30223元,每月平均工资为2518.58元(30223元÷12个月),工资支付至2013年3月。云雾电站未支付从2013年4月起至2014年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共10个半月的工资,云雾电站同意按每月工资2518.58元计算给蓝方龙。云雾电站为蓝方龙支付从2013年4月起至2014年2月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2058元(其中:2013年4月养老保险156.56元、医疗保险47.86元;5月养老保险156.56元、医疗保险47.86元;6月养老保险156.56元、医疗保险47.86元;7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8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9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10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11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12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2014年1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2月养老保险135.44元、医疗保险45.16元)。原审法院认为:蓝方龙于2006年4月24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先后三次到阳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最后住院治疗于2013年2月6日出院。蓝方龙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经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蓝方龙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从受伤之日起计算)。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3月29日云雾电站两次通知蓝方龙回上班,但蓝方龙拒绝,云雾电站经请示阳春市水务局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准,于2014年2月13日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从2013年3月22日云雾电站通知蓝方龙回云雾电站上班至2014年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蓝方龙已连续旷工325天,蓝方龙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云雾电站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云雾电站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采纳。蓝方龙主张撤销云雾电站《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云雾电站同意支付蓝方龙从2013年4月起至2014年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共10个半月的工资26445.09元(2518.58元/月×10.5个月),予以准许。云雾电站代蓝方龙支付的社保费2058元应予扣减,扣减后,云雾电站还应支付24387.09元(26445.09元-2058元)工资给蓝方龙。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云雾电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24387.09元给蓝方龙;二、驳回蓝方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蓝方龙负担。蓝方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1、判决撤销云雾电站《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决云雾电站支付蓝方龙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裁判生效时止的工资及2012年奖金。3、如云雾电站确需解除劳动合同,则请云雾电站为蓝方龙作全身的检查和治疗,并妥善解决存在问题。4、判决云雾电站支付其拖欠蓝方龙于2000年前欠交的六年半的社保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1993年11月18日被招入云雾电站工作,工种为电工。199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00年参加了社会保险。2006年4月24日,蓝方龙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三次到阳春市人民医院治疗,做了4次手术。蓝方龙所受的伤是工伤。于情于理于法,云雾电站应妥善处理由此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在蓝方龙所受的伤为七级伤残的情况下,云雾电站应该给蓝方龙妥善安排相应的工作,绝不能一脚踢开了事。云雾电站拖欠蓝方龙六年半的社保费至今未交,令人心寒!2013年2月6日出院后,蓝方龙的伤情并未痊愈,从此只能靠亲人扶持走上后续治疗和评残维权之路,无法及时返工是因为伤情和云雾电站不妥善安排处理造成的,不能归责于蓝方龙。云雾电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合理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云雾电站合法权益。一、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清楚。1、根据《关于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批复》规定,蓝方龙的停工留薪期休至2008年4月23日。结合阳春市人民医院于2013年2月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仅建议出院后休息1个月。所以蓝方龙应在2013年3月7日回单位上班。2、2013年3月22日云雾电站已书面通知蓝方龙回单位上班。3、蓝方龙已收到上班通知书后,于2013年3月23日向云雾电站提出申请继续休假,但云雾电站已于2013年3月29日明确答复:不能继续休假,务必按通知要求回电站上班。4、根据2013年6月13日DR诊断报告单:“骨盆未见骨质异常”其身体也符合上班条件。但蓝方龙直到云雾电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都拒绝回单位上班。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1、根据以上事实,无论从停工留薪期结束,或从第三次诊断证明休息结束,还是从云雾电站通知蓝方龙上班开始计算旷工时间,都严重违反了《阳春市云雾二级水电站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旷工天数连续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本单位有权报呈水电局批准给予除名处理”。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三、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云雾电站于2014年1月8日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向水务局请示,水务局要求局工会调处后于2014年2月10日批复:同意云雾电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收到水务局的批复后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蓝方龙的劳动合同。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云雾电站单方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云雾电站是否拖欠蓝方龙2013年4月13日之后的工资。关于云雾电站单方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蓝方龙因2006年4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先后三次进行住院治疗。2010年7月18日,云雾电站通知蓝方龙2010年8月1日回单位接受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扣除多休假时间的工资及福利。蓝方龙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2月6日在阳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蓝方龙出院后休息1个月。云雾电站根据医生建议批准蓝方龙休假1个月。蓝方龙依法应在休完上述假期后上班,但蓝方龙并没有回单位上班。为此,云雾电站于2013年3月22日向蓝方龙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蓝方龙已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假15天,通知蓝方龙于2013年3月25日回单位上班,逾期作旷工处理。蓝方龙收到通知后向云雾电站提出申请,称因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需要到省劳动厅复评,要等待复评结果出来后才决定上班问题。由于云雾电站在接到蓝方龙的申请后没有批准,因此蓝方龙仍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到单位上班。但蓝方龙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至云雾电站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止,蓝方龙已连续旷工325天,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云雾电站在请示阳春市水务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后,于2014年2月通知蓝方龙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云雾电站解除与蓝方龙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蓝方龙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云雾电站是否拖欠蓝方龙2013年4月13日之后的工资的问题。蓝方龙自工伤后一直没有上班,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内,蓝方龙依法可全额领取工资。工资是劳动报酬,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蓝方龙并没有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支付工资。云雾电站已于2014年2月13日通知蓝方龙解除劳动合同,自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因而也不存在工资问题。蓝方龙请求云雾电站支付2013年4月13日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蓝方龙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是:1、撤销云雾电站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云雾电站支付蓝方龙自2013年4月份起至裁判生效时止的工资。蓝方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依法仅限于其一审期间请求的范围。蓝方龙在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判决2012年奖金,为蓝方龙作全身检查和治疗并解决存在问题,支付2000年以前欠交的社保费的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依法不作审理。蓝方龙上诉主张,蓝方龙工伤,云雾电站应该妥善安排相应的工作,绝不能一脚踢开了事。蓝方龙2013年2月6日出院后伤情并未痊愈,无法及时返工是因为伤情和云雾电站不妥善安排处理造成的。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云雾电站已于2010年7月18日通知蓝方龙2010年8月1日回单位接受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但蓝方龙并没有到单位接受工作安排。蓝方龙也无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2月6日出院并休息1个月后身体情况仍不适合上班。蓝方龙关于无法及时返工是因为伤情和云雾电站不妥善安排处理造成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蓝方龙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蓝方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德印审判员  李 桥审判员  黄光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