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受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受字第55号起诉人周学义,男,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百北,身份证号2223241951********。委托代理人张宏军,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周学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无效,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并支付赔偿金56730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学义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学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卓审 判 员 胡 萌代理审判员 王一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