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秋兰诉董官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兰,董官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秋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官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兰诉被告董官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王秋兰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