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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秋兰诉董官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兰,董官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秋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官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兰诉被告董官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王秋兰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