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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贺伟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贺伟,男,汉族,1973年3月生。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朝阳。委托代理人:张治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伟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贺伟承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