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王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王秀花。被告王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花与被告王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孙敬红名下坐落于红星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即日起查封孙敬红名下坐落于红星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二、从即日起冻结被告王民杰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