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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全郭与葛旭、马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郭,葛旭,马艳丽,李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杨全郭,男,1968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旭,男,1983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马艳丽,女,1984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李广新,男,1974年11月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郭诉被告葛旭、马艳丽、李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全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全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郭撤回对被告马艳丽的起诉。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