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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肖益斌与任明岐,杨新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益斌,任明岐,杨新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肖益斌,男,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明岐,男,成人,汉族,农民。被告杨新舍,男,成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益斌与被告任明岐,杨新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益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