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一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锦蓉、崔涛、何斌诈骗,黄锦蓉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锦蓉,崔涛,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一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锦蓉,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原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1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青海省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胡育,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腾翔,青海翔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中国纪检监察报社聘用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斌,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原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2009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锦蓉、崔涛、何斌犯诈骗罪,被告人黄锦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宁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锦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锦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本案查封、冻结的相关财物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黄锦蓉、崔涛、何斌的犯罪所得赃款。宣判后,被告人黄锦蓉、崔涛、何斌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送检察院阅卷完毕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各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锦蓉、崔涛、何斌犯诈骗罪,黄锦蓉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家一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