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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连秋与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秋,青岛宝卡丝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崔连秋。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法定代表人赵啓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连秋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争议一案,该案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588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5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