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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成艳申请执行苏国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艳,苏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艳,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会东县人,中专文化。被执行人:苏国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彝族,教师,四川省会东县人,大专文化。申请人刘成艳申请执行苏国顺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苏国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国顺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分社账号上的存款1521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