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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长炯、王仙等与郭乐、武陟县隆鑫汽车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长炯,王仙,李金敏,卢某甲,卢某乙,郭乐,武陟县隆鑫汽车印刷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再初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卢长炯,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仙,女,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金敏,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卢某甲。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卢某乙。原审原告卢某甲、卢思奇法定代理人李金敏,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系原告卢某甲、卢某乙母亲。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素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乐,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隆鑫汽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赵小牛,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木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金小涛,经理。申请再审人卢长炯、王仙、李金敏、卢某甲、卢思奇因与被申请人郭乐、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武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卢长炯、王仙、李金敏、卢某甲、卢思奇以与被申请人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原告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卢长炯、王仙、李金敏、卢某甲、卢思奇撤回其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对本院(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