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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