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玛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赫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玛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赫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泽萍,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玛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立指字第17-1号指定本院审理的复函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志强、庞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某及其辩护人葛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赫某经昌吉州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所陈某同意,以该所名义与吉木萨尔县水利局签订了吉木萨尔县贾家湾、小东沟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技术咨询合同。后又在陈某的帮助下,挂靠到农六师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事后赫某为感谢陈某,分别于2010年12月底、2011年6月,二次到陈某办公室给陈送去现金20000元(每次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赫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赫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或免予处罚。被告人赫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本案被告人自行联系工程,陈某仅帮忙介绍挂靠单位,且在合同签订后,部分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的情况下行贿,不是事前谋取不正当利益。水利行业个人挂靠单位现象普遍存在。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赫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陈某系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该所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6月被告人赫某与陈某和吉木萨尔县水利局局长联系后,同年6月30日,在陈某的帮助下以陈某所在单位名义与吉木萨尔县水利局签订了该县小东沟水库、贾家湾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技术咨询合同。被告人赫某在陈某的介绍下挂靠至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前述合同义务,并结算了部分工程款。2010年12月某日,被告人赫某将10000元人民币装入牛皮纸袋,在陈某办公室将该款送给陈。2011年6月某日,被告人赫某再次在陈某办公室将10000元人民币送给陈。陈某收受了前述20000元人民币。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赫某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未交代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5月12日办案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赫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赫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陈某户籍证明及中共昌吉州委员会任免通知、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吉木萨尔县小东沟水库、贾家湾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技术咨询合同,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印章及登记资料,吉木萨尔县水利局记账凭证、新疆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昌吉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记账凭证、赫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勘察合同,被告人赫某到案经过,证人陈某、蔡某、朱某、刘某、周某证言,被告人赫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赫某在办案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赫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军民审 判 员 陈宏毅人民陪审员 吕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