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崇安、赖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防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崇安(曾用名陆崇胜),南宁市友谊新村现代安防锁业业主,;2010年6月1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源山,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阮廷亮,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赖获,无业,;2002年4月2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8年1月18日至2010年11月28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奚锦权,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黎永,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欧宏彬,无业;因涉嫌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吕春,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犯盗窃罪,被告人欧宏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永、被告人赖获及其辩护人奚锦权、被告人陆崇安及其辩护人杨源山与阮廷亮、被告人欧宏彬及其辩护人吕春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黎永获息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金狮街富康花园小区三栋1单元502室被害人邹某家的经济情况及作息规律后,与被告人陆崇安、赖获共谋,并决定对邹某家实施盗窃。三被告人商定由黎永负责提供行窃所需情报,由陆崇安、赖获负责实施盗窃,犯罪所得分成四份,黎永以有一线人在防城为其提供线索为由要求分配两份。商量后,经黎永提供信息,陆崇安、赖获到现场踩点后,先后两次实施盗窃,第一次由陆崇安进行技术开锁未果,第二次剪断厨房防盗网预入室时,因碰被害人回家而行窃未遂。2014年11月17日,黎永确认之前剪防盗网未被发现后,告诉陆崇安和赖获。陆崇安遂于当晚驾驶其桂A×××××号面包车搭载赖获第四次来到现场。由陆崇安剪防盗网进入室内将门锁强行拆除后,赖获亦入室内行窃,二人共盗得现金港币约0.5万元、人民币约1.6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带镜头佳能相机一台、苹果6手机一台、CHANEL女士单肩包一个、男士单肩包二个及金银手饰等财物。盗窃得逞后,陆崇安、赖获连夜驾车赶到南宁。三被告人当晚在黎永家里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分赃。事后,陆崇安将盗窃所得的两个黄金戒指加工成一个重21.82克的大戒指,将“欧米茄”手表以2.2万元、CHANEL女士包以300元、佳能相机以1.7万元、苹果6手机以0.42万元卖给被告人欧宏彬。经价格鉴定,被盗的欧米茄手表、佳能相机、苹果6手机、陆崇安加工的大戒指价值分别为3.8万元、2.25万元、0.42万元、0.5455万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在南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公安民警在陆崇安协助下,将被告人欧宏彬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的欧米茄手表、CHANEL女士单肩包及陆崇安加工的戒指并发还被害人邹某。被告人欧宏彬赔偿了被害人邹某62127元,取得邹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欧宏彬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手机通话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释放证,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证人利某、林某、梁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欧宏彬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附物品、车辆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宏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行窃前共谋,并经过密切分工,共同配合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辩护人杨源山提出陆崇安属作用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陆崇安、赖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崇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崇安、赖获、黎永、欧宏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宏彬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崇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赖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黎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欧宏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陆崇安供犯罪所用的桂A×××××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何祥文代理审判员韦景泉人民陪审员卢侄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冼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