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拥军、冯亮与彭浩、胡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拥军,冯亮,彭浩,胡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李拥军。申请人冯亮。被申请人彭浩。被申请人胡静。申请人李拥军、冯亮与被申请人彭浩、胡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彭浩驾驶的肇事的鄂H2A1**号重型自卸货车1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拥军、冯亮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拥军、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静所有的肇事的鄂H2A1**号重型自卸货车1辆予以扣押。该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