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田某,女,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