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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田某,女,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